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手册
2016-06-16 16:52:03          来源:东安新闻网 | 编辑:谢梦娟 |          浏览量:4004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手册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法定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行为。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监会核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从事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十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非法发行股票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机构或个人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公司的大股东打着转让股份的旗号,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以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的行为。

  非法发行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

  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

  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

  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等违规从事证券业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1)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是通过建立网站、博客以及QQ、MSN、UC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二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三是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四是以私募基金、内幕消息为幌子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是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六是通过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七是以“会员升级”、“补款退赔”、“维权收费”等名义进行多次行骗。

  (2)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众媒体招揽客户,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非法证券委托理财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是以代客操盘的名义骗取客户资金;

  二是以约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从事代客操盘。

  案例一 非法发行股票

  杨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到某写字楼参加A公司组织的产品推销讲座,会上A公司的工作人员宣称“本公司拥有15项专利,其中项专利经评估价值达2、5亿元,该公司股票一年左右在美国上市,上市之后股票价格能涨4至5倍。诱导参会者购买A公司的股票。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杨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业务员,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一段时间后,杨某前去询问A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A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了,朋友也在到处找这家公司,杨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以公司将要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的原始股回报为幌子,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和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欺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以类似传销的手法推销股票,从而收取代理费等费用。

  监管部门提醒: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在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后,通过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承销,并在交易所上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违反以上规定的,均属于非法发行股票,投资者应当注意识别其证券发行行为是否非法。

  案例二 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李某是北京的一名投资者,在电视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师有声有色地宣传某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一两只股票。李某见这几支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电视上的电话,接电话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

  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在销售炒股软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夸大宣传软件的荐股能力,并将证券投资咨询作为软件的功能和后期服务,骗取高额的服务费。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证券市场存在定的投资风险,没有任何个人和任何炒股软件能够对市场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所蛊惑。

  案例三 通过建立网站、博客以及QQ、MSN、UC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张某在东方财富网的股吧上发现一篇文章,标题是《明日重大利好消息出台敬请关注》,他很好奇,点击一看,是中信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网站内容主要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张某拨打了网站底部显示的手机号码,业务员陈某说公司实力很强,有专人研究分析股票,近期几只大牛股都抓住了。于是张某心动不已,按要求向中信证券的业务员“陈某”账户缴纳了一个季度的服务费4380元,对方也传真了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并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获利120%,总获利不低于360%。但此后,按公司推荐的股票操作,却只跌不涨,一周以后张某后悔,想讨回服务费,但发现再也无法联系到陈某,公司的电话也无人接昕。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平台假冒合法证券公司设立山寨网站和冒牌机构,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网址大多为数字与英文的组合,或采用与合法证券公司相类似的域名。为诱骗投资者上当,不法分子还声称公司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有的甚至刊登虚假的资质证书。在收取投资者服务费时,往往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

  监管部门提醒: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般要与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对于那些不能提供书面服务合同或合同要件不齐备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另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一定要格外小心

  案例四 以私募基金、内幕消息为幌子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作案手法剖析: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个几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案例五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范某在电视上看到某股评节目,股评“专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范某拨打了该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小姐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以及跟着公司专家炒股可以达到的收益,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后,就能为其推荐涨停股票”。范某抵挡不了该公司持续不断的电话攻势,想先交几千元碰碰运气,于是给该公司汇了4000元会费,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像预测的一样连拉两个涨停,但没想到从第3天开始便一路下跌,比自己操作亏得更厉害。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发布“免费荐股”广告的目的是诱骗投资者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在获取投资者的联系方式之后便展开强有力的电话攻势,反复向投资者推荐股票,骗取服务费。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不可轻信免费推荐黑马、免费荐股、免费诊股等夸大过往荐股业绩、直接或变相承诺收益、公开招收会员的非法证券节目和广告,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荐股来电要保持高度警惕。

  案例六 以“会员升级”、“补款退赔”、“维权收费”等名义进行多次行骗

  于某3个月前交了5000元会费,成为了某投资咨询公司的会员。3个月来,于某所购买的由该公司“高老师”推荐的股票均处于亏损被套的状态,于某非常气愤。一日,于某接到该公司售后回访的电话,于某将股票亏损情况进行了投诉,电话那头的回访人员称公司所推荐的股票都是涨停股票,对于某亏损的情况一定会彻查清楚,给于某个说法。两天后,于某接到自称为“白总监”的电话,称高某违反公司规定已经被开除,为了弥补于某的损失,公司以优惠的价格将于某升级为高级会员,只要再缴纳8000元就能享受到38868元高级会员的待遇,由其亲自指导炒股,保证能获取50%以上的收益。为了挽回之前的损失,于某又给该公司汇去了8000元,原本以为可以挽回亏损,可是“白总监”却一直没有给他推荐任何股票,电话也没人接昕了。于某这才明白过来,原来自己被一骗再骗,掉进了非法投资咨询机构的陷阱。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仍然蛊惑投资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造成股票亏损越来越大。甚至有不法分子假冒证监会、交易所名义,以弥补投资者亏损为名进行诈骗。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觉上当受骗,应立即向证监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识别方法

  1、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及证券从业人员名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www.sac.net.cn、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http://www.si pf.com.cn查询。但也有些假冒网站会冒用合法机构的名义,投资者应注意识别。

  2、从电话入手,不要被不法分子套取自己电话号码或者拒绝接听陌生的异地荐股电话。当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以免费提供金股或免费诊股为由引诱投资者拨打有关热线电话或发送手机短信时,投资者一定要谨慎,因为这极有可能是不法机构以此获取你的电话号码并对你展开非法证券营销的开始。另外,当投资者接到陌生的异地荐股电话,应拒接有关电话,防止上当受骗。

  3、从网站入手,注意识别网站域名。对于非法或冒名网站,域名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直接以数字构成,或采取偷梁换柱、画蛇添足等方式在合法机构网站域名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数字)。投资者应通过google、百度等主流搜索引擎,仔细辨别域名真假。还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lCP/IP地址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 milbeian.gov.cn)查询核实相关网站有无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及其真实的lCP备案信息,并依据上述特征辨别网站是否属非法证券活动网站。

  4、从经营方式入手。不少非法证券经营机构以提供内幕消息、推荐涨停黑马股、坐庄操盘、承诺收益等名义招揽客户,有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代客操盘。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有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员工,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损失作出承诺,不得与客户约定利润分成,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更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5、从合同入手。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往往不与投资者签订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合同,有的以虚假的软件销售合同或资讯服务合同代替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合同,还有的以虚假的机构名义并伪造印章与投资者签订相关服务合同,以规避监管。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等服务时,必须与投资者或者客户签订投资咨询等服务合同,约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因此,不签订合同或者以其他合同代替证券投资咨询等服务合同都是违法的,也不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从账户入手。注意识别汇款账号。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网站提供的汇款账户一股为私人账户。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给公司汇款不应进入私人账户。遇到此类情况,投资者应分外警惕。

  7、咨询证券监管机构。对于任何涉及证券方面的问题,投资者都可咨询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帮助投资者解答。

  非法证券活动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提示如下:

  一、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即可向中国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进行咨询、举报。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在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进行咨询或举报,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干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责编:谢梦娟

来源:东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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